进境携带烟酒免税申报有何限制?
发布时间:2024-04-02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1日17时30分,被告人曾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背包中查出白兰地酒4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鉴定,系“Hennessy”牌白兰地酒4瓶(规格:70cl/瓶,产地:未标明,酒精度:40%vol,等级:X.O)。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644.37元。

  2021年5月18日21时20分,被告人曾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手提袋中查出游戏卡13个、电子表60块。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150.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11月23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11月23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其又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0年12月11日在拱北口岸被查出走私携带白兰地酒4瓶、走私游戏卡13个及电子表60块。

  因此,被告人曾某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被查获,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通观本案,被告人曾某走私犯罪特点是每次走私携带的物品或货物的量并不特别多,偷逃税款金额不及走私犯罪的起刑点,但依靠频繁多次的行为达到其走私的目的,最终构成走私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2021年12月11日被海关截查到携带4瓶白兰地酒闯关的走私行为,那对于酒类的携带限制是什么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58号令),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携带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可以携带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携带酒精度为40度的“Hennessy”牌白兰地酒4瓶,超过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只能携带1瓶的限制,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构成走私行为。

  同时,该《管理规定》对旅客携带免税烟草入境也有专门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综上,对于携带免税物品的进出境旅客需要特别关注上述《管理规定》,对于所携带超限物品必须及时向海关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同时,如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的行为将直接转化为走私犯罪而受刑事处罚。